
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內蒙古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在可能范圍應保證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埋地或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電纜在空氣中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上方。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電纜線路中不應有接頭;如采用接頭時,必須具有防爆性。用于下列場所、部位的非鎧裝電纜,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內、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電纜區段。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戶外使用時,宜采取罩、蓋等遮陽措施。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場所,應采取下列措施: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內蒙古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或樓梯走道上。在工廠的風道、建筑物的風道、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采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除上述情況外,宜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35kV及以上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內蒙古電纜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度量時的附加長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